(2017)赣010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娄碧云、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碧云,张超,徐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587号申请人:娄碧云,女,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健,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武,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超,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申请人:徐丽,女,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娄碧云与被申请人张超、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娄碧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超、徐丽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娄碧云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中大路XXX号中大青山湖花园XX栋X单元XXXX室(第XX,跃层)和申请人与案外人吴通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内银企服务小区宿舍X号楼X单元XXX室(第X层)两套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娄碧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超、徐丽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娄碧云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中大路XXX号中大青山湖花园XX栋X单元XXXX室(第XX,跃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号);三、查封申请人娄碧云与案外人吴通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内银企服务小区宿舍X号楼X单元XXX室(第X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邑利人民陪审员 章定刚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涂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