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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曾佳林与邓丽红民间民间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佳林,邓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337号原告:曾佳林,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邓丽红,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曾佳林与被告邓丽红民间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曾佳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佳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佳林撤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曾佳林负担。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