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曾佳林与邓丽红民间民间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佳林,邓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337号原告:曾佳林,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邓丽红,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曾佳林与被告邓丽红民间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曾佳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佳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佳林撤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曾佳林负担。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