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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万顺喜与胡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顺喜,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万顺喜,男,汉族,驾驶员,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胡涛,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申请执行人万顺喜与被执行人胡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胡涛未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万顺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涛给付材料款25047.78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止),承担受理费200元和执行费17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涛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债权等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胡涛的银行存款26210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二、若上述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冻结被执行人胡涛所有的价值26210元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债权的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