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杜绪怀与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绪怀,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杜绪怀,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绪怀,生于1960年12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法定代表人候勤劳,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与杜绪怀与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欠款16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20元,但被执行人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凤翔县支行账户存款15100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