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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台宏、王华迪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宏,王华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642号申请人台宏,男,1961年9月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奎,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潭,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王华迪,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圣霞,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台宏、申请人王华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台宏诉申请人王华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台宏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共计25000元。二、本案件不扣除申请人王华迪已垫付申请人台宏医药费39199元,待申请人台宏另行主张伤残赔偿时扣除垫付款项。三、申请人台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纳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