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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2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慧珍与被执行人李美丽、马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珍,李美丽,马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205号之三申请人王慧珍,女,1978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美丽,女,1965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海林,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王慧珍与被执行人李美丽、马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美丽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