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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伟与张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张志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665号原告:李伟,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赵君宗,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志利,女,1986年3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张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332元,实际收取1332元,由原告李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