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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洪金女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金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177号罪犯洪金女,男,194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初中文化程度,住下城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杭余刑初字第8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金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洪金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洪金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洪金女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金女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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