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何启明与章乐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启明,章乐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147号原告:何启明,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被告:章乐意,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本院在审理何启明与章乐意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启明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就双方之间纠纷达成一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何启明负担。审 判 长 李波林审 判 员 徐 斌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建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