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元灵、王凯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灵,王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张元灵,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王凯凯,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关于张元灵申请执行王凯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832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刘灿旺于2017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凯凯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元灵申请执行王凯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师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