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1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光、董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董斌,杜宪峰,张艳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1237-2号申请执行人郭光,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回族,鄄城县公路管理局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董斌,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杜宪峰,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艳忠(又名韩杰),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鄄城县公路管理局职工,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24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艳忠(又名韩杰)在鄄城包商村镇银行有工资账户(账户:71×××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忠(又名韩杰)在鄄城包商村镇银行(账户:71×××10)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春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