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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华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华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催2号申请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6993341851,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文华名城6、9幢6-103号。代表人:吕云如,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该支行职员。申请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华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实际刊登日期2017年2月22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800053/96297080,出票人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富阳支行,账号57×××18,汇票金额为60000元,出票日2016年7月29日,到期日2017年1月29日,收款人杭州银星电工合金制造有限公司,账号20×××62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华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文斌审 判 员  陈琴霞人民陪审员  胡悦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泽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