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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连成与田秀荣、李海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成,田秀荣,李海旺,段彩燕,饶元江,张德成,佟瑞合,李秀芹,张丙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69号原告:刘连成,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朱学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志伟,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秀荣,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李海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段彩燕,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饶元江,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胡胜国,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成,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佟瑞合,男,61岁,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李秀芹,女,48岁,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张丙林,男,48岁,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连成与被告张德成、佟瑞合、李海旺、张丙林、饶元江、李秀芹、田秀荣、段彩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德成、佟瑞合、李海旺、张丙林、饶元江、李秀芹、田秀荣、段彩燕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成撤回对被告张德成、佟瑞合、李海旺、张丙林、饶元江、李秀芹、田秀荣、段彩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连成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晶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