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修秀红、齐立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秀红,齐立根,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秀红,齐立根,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秀红,齐立根,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秀红,齐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168号原告: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安丽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修秀红,女,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齐立根,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修秀红、齐立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