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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修秀红、齐立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秀红,齐立根,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秀红,齐立根,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秀红,齐立根,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秀红,齐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168号原告: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安丽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修秀红,女,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齐立根,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修秀红、齐立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城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