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术民与山东省文登市钢筘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民,山东省文登市钢筘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241号原告:李术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丽,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文登市钢筘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山镇刘马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术民,经理。原告李术民与被告山东省文登市钢筘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术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术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力人民陪审员 王德强人民陪审员 于向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丛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