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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术民与山东省文登市钢筘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民,山东省文登市钢筘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241号原告:李术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丽,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文登市钢筘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山镇刘马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术民,经理。原告李术民与被告山东省文登市钢筘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术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术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力人民陪审员  王德强人民陪审员  于向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丛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