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关于苏君武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鼎灌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君武,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鼎灌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861号原告:苏君武,男,1968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素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被告:常德市鼎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双潭路68号。法定代理人:黄竹英。原告苏君武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鼎灌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君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苏君武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君武撤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苏君武负担。审 判 员 肖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