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执3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明露、代远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露,代远见,陈恩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3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明露,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代远见(曾用名戴远见),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恩德,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明露与被执行人代远见、陈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明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桂1229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代远见、陈恩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代远见向申请执行人黄明露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被执行人陈恩德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明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正在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吉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