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佟丽诉白华伟、徐东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丽,白华伟,徐东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992号原告:佟丽,女,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抚顺市地税局退休职工,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郑元根,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华伟,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抚顺市地税局职工,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徐东巧,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抚顺市工商银行河北支行职工,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审理原告佟丽诉被告白华伟、徐东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