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民初2203号周扬凡诉王功渐、罗铁敏、鲁自强返还原物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扬凡,王功渐,罗铁敏,鲁自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203号原告周扬凡,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功渐,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罗铁敏,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鲁自强,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扬凡与被告王功渐、罗铁敏、鲁自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扬凡因与被告王功渐、罗铁敏、鲁自强庭外和解,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功渐、罗铁敏、鲁自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扬凡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功渐、罗铁敏、鲁自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王功渐、罗铁敏、鲁自强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扬凡撤回对王功渐、罗铁敏、鲁自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周扬凡负担。审判员 李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航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