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福清中旅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清中旅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567号原告:福建福清中旅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开发区福清福明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厂区一号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薛行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乃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清荣大道257号清荣大厦13楼西边。代表人:朱岚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锦玉,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福建福清中旅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福清中旅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清中旅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福清中旅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计1047.50元,由原告福建福清中旅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丽钦人民陪审员 陈 泉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玮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