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南通嘉灵服饰有限公司、陈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嘉灵服饰有限公司,陈彪,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嘉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丰利镇家庙桥村。法定代表人:王美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彪,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南通嘉灵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彪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嘉灵服饰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嘉灵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徐 珺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毕丽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