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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蒋康文与邵卫锋、蚌埠市恒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康文,邵卫锋,蚌埠市恒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877号原告:蒋康文,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长胜,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邵卫锋,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洪县。被告:蚌埠市恒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1875号院内西102室。法定代表人:宋秀利,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层和6、7层。负责人:钱振波,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同舟,公司员工。原告蒋康文与被告邵卫锋、蚌埠市恒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蒋康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卫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康文撤回对被告邵卫锋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