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62赵玉梅与武政、张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梅,武政,张娟,淮安市投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世茂物资有限公司,江苏洪泽浦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执异62号案外人:宿迁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锦绣家园4号楼38号(电视塔西50米)。法定代表人:崔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玉梅,女,汉族,1961年4月16日生,淮安市中煤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淮安市。被执行人:武政,男,汉族,1966年6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1968年9月8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淮安市投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武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承德路与东大街交叉口1206室。法定代表人:武献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世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承德路与东大街交叉口2138-2室。法定代表人:武献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洪泽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花街36号。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玉梅与武政、张娟、淮安市投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世茂物资有限公司、江苏洪泽浦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宿迁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2014)淮中复执字第0008号公告查封位于泗阳县清华园小区2幢附属楼(建筑面积509平方米)和46个地下停车位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审查。在审查期间,宿迁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宿迁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宿迁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国华审判员 周 康审判员 钱晓明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薄士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