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升奎、郑启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升奎,郑启春,郑启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郑升奎,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郑启春,男,1981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郑启雷,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郑升奎与郑启春、郑启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执330号案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子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孟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