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好朋友电脑设计部、侯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好朋友电脑设计部,侯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553号原告:杨某,男,1982年9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告:好朋友电脑设计部,住所地:温县黄河路西段。经营者:冯某,女,成年,汉族,住温县。被告:侯某,男,成年,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好朋友电脑设计部、侯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审理,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杨国有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