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93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达民与张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达民,张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93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达民,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雷电,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婵,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文胜,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何达民与被执行人张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文胜应向申请执行人何达民支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0300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依法提取、截留了被执行人张文胜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9051号案的执行款1098756.58元,该款扣除执行费13781元,余款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7949.91元,余款1084975元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除本案诉讼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文胜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33号702房及其占有的广州市南田路雅惠街7号3204房的产权份额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要求本院依法拍卖、变卖上述房屋以清偿本案债务,并同意在此期间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本案诉讼阶段查封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处理房产需时较长,故本案在此期间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9382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展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