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初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645号原告徐某,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告初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柳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