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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91民初14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爱冰与潘巨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冰,潘巨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1470号之三原告:高爱冰。被告:潘巨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冰与被告潘巨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爱冰撤回对被告潘巨凤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100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920元,由原告高爱冰承担。审 判 长  刘 鹏审 判 员  王石磊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君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