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91民初14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爱冰与潘巨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冰,潘巨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1470号之三原告:高爱冰。被告:潘巨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冰与被告潘巨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爱冰撤回对被告潘巨凤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100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920元,由原告高爱冰承担。审 判 长 刘 鹏审 判 员 王石磊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君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