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7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连家猛、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家猛,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713号之三申请人:连家猛,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刘际法,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连家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J×××××号的汽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以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家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J×××××号的汽车一辆。查封价值16万元。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