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民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李宗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李宗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00号人保大厦。负责人:于航,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强,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宗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李海云审判员 邵佳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