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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杭州市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宣城亚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宣城亚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56号申请人:杭州市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中秋。法定代表人:毛传真,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亚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宁阳路亚夏汽车文化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市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亚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81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智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