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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南昌星与张代发、张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56号申请保全人:南昌星,男,1935年1月17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赵明官,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保全人:张代发,男,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张明明,男,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南昌星与被申请保全人张代发、张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南昌星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张明明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吉2401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张明明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手续。2017年4月14日申请保全人南昌星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张明明名下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手续的冻结,2017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45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南昌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保全人被申请保全人张明明名下的车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保全人南昌星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书记员  王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