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娟与被执行人邵永鹏离婚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娟,邵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娟。被执行人邵永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娟与被执行人邵永鹏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女孩邵梓馨由原告王海娟抚养,由被告邵永鹏向原告王海娟支付孩子抚养费42176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海娟与被告邵永鹏各负担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娟告知本院其已与被执行人邵永鹏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海娟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061号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