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银与刘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刘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573号原告:王银,女,汉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岩,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丽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