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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云南大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洱亚泰小车修理厂、陈春宏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大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云南亚泰小车修理厂,陈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大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南路158号。被执行人:云南亚泰小车修理厂住所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东洱河水库脚被执行人:陈春宏,男,汉族,住宁洱县宁洱镇龙潭路。本院在执行云南大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洱亚泰小车修理厂、陈春宏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一次性履行能力,只能分期支付欠款,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自2017年3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500元执行款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世平执行员  李 俊执行员  史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