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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覃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覃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6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宁国市宁城北路48号。被执行人:覃晓光,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宁国市;陈琳,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宁国市;宁国市合力耐磨钢球有限公司,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覃晓光,陈琳,宁国市合力耐磨钢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2016年12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覃晓光,陈琳,宁国市合力耐磨钢球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618597.00元,现覃晓光,陈琳,宁国市合力耐磨钢球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二初字0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崇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