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执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琴与深圳市易订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琴,深圳市易订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229号申请执行人杜琴,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易订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科技创业园大厦。法定代表人方少青,该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琴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易订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6]607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8825.86元等,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1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称其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6077号仲裁裁决,已在法定期间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因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6077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其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经查,2016年12月6日,深圳市易订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6077号仲裁裁决,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4民初25333号。该案现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故该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另一方当事人以该仲裁裁决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杜琴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