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成勇与姚承虎、姚承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承勇,姚承虎,姚承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财保11号申请人孙承勇,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盛世家园小区。被申请人姚承虎,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鹏源明居小区。被申请人姚承群,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鹏源明居小区。申请人孙承勇与被申请人姚承虎、姚承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姚承虎坐落在南楼经济开发区工农村的三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姚承虎坐落在南楼经济开发区工农村的三处房屋(面积为149.4平方米、270平方米、144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孙承勇提供担保的辽H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 玲审判员 田运启审判员 姜晓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秀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