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可心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可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可心,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天利,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可心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可心及其辩护人张天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可心伙同他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他人处购买假药并存放在其租用的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101号库房及丰台区吴家村2号院307号库房,并对外销售。2016年10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刘可心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刘可心驾驶的车牌号为×××的三菱SUV轿车内、丰台区西南坟101号库房及丰台区吴家村2号院307号库房内起获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及药品包装。经鉴定,起获药品中,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瑞舒伐他汀钙片、厄贝沙坦片、碳酸钙D3片等药品均系假药,价值共计人民币109万余元。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可心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民警抓获。并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人刘可心供述,证人王某1、柳某、周某、王某2、谢某证言,辨认笔录,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刘可心涉嫌非法经营药品的情况说明,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认定达美康格列齐特片(Ⅱ)按假药论处的情况说明,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出具的速效救心丸药品协查说明,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博维“厄贝沙坦片”真伪的回复,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有关情况的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工作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可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可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销售假药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是为他人打工。被告人刘可心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刘可心在该案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建议法庭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刘可心只应该对其参与的药品负责;被告人刘可心系犯罪未遂、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可心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可心伙同他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他人处购买假药并存放在其租用的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101号库房及丰台区吴家村2号院307室库房,并对外销售。2016年10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刘可心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刘可心驾驶的车牌号为×××的三菱SUV轿车内、丰台区西南坟101号库房及丰台区吴家村2号院307室库房内起获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及药品包装。经鉴定,起获药品中,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瑞舒伐他汀钙片、厄贝沙坦片、碳酸钙D3片等药品均系假药,价值共计人民币109万余元。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可心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民警抓获。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1、被告人刘可心供述证实其伙同他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他人处购买假药并存放在其租用的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101号库房及丰台区吴家村2号院307室库房,并对外销售的情况。2、证人柳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一东北男子自2015年10月起租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39号房屋,并辨认出被告人刘可心是租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39号房屋的东北男子。3、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101号院的房屋由周某经营出租的情况4、证人周某证言证实一男子自2016年10月起租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101号院从南向北数第三间房的情况。5、证人谢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一男子在2016年3月开始租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2号院307号房屋,2016年9月起,另外一名较胖男子开始交纳房租,并使用该房屋的情况,并辨认出被告人刘可心是从2016年9月开始交纳房租,并使用该房屋的行为人。6、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在车牌号为×××的三菱SUV轿车内、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101号库房及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2号院307室库房起获假药的情况。7、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可心利用其持有的手机非法进行药品买卖的情况。8、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在车牌号为×××的三菱SUV轿车内、丰台区西南坟101号库房、丰台区吴家村2号院307号库房内起获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9万余元。9、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刘可心涉嫌非法经营药品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该局核实,未许可刘可心在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2号院307室、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101号进行药品生产、销售的情况。10、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认定达美康格列齐特片(Ⅱ)按假药论处的情况说明证实在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2号院307室、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101号查获的刘可心生产、销售的达美康格列齐特片(Ⅱ),应按假药论处。11、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实在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2号院307室、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101号查获的达美康格列齐特片(Ⅱ)的药板样品不是授权产品。12、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出具的速效救心丸药品协查情况说明证实从被告人刘可心处起获的速效救心丸,从电子监管码及包装上判断不是该厂产品。该厂未与被告人刘可心签署任何雇佣及代理销售的相关协议或合同。13、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博维“厄贝沙坦片”真伪的回复证实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101号查获的安博维“厄贝沙坦片”非该公司的包装产品,为假冒药品。14、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真伪的回复证实在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2号院307室、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101号查获的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经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鉴定,协查样品药板、说明书与该公司产品有明显差异,非该公司的分包装产品,为假冒药品。15、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在刘可心处查获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络活喜“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钙尔奇D”钙尔奇D3片,经辉瑞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以上产品及外包装材料系仿制该公司的同类产品的假冒品。16、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单硝酸异山梨酯真伪证明证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提供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片是假药。17、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丁苯酞软胶囊鉴定报告证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提供的丁苯酞软胶囊,为假冒该公司产品。18、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真伪药品情况说明证实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区吴家村2号院307室、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坟101号起获的伲福达为假冒该公司伲福达[硝苯地平缓释片(Ⅱ)]的假药。19、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从刘可心处起获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为仿冒该公司产品。20、阿斯利康制药公司出具的关于协查产品真伪的复函证实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转来的标识为该公司的产品是仿冒该公司的伪品。2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可心的身份情况。22、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该案的破获情况。被告人刘可心的供述与以上证据证明的情况在基本事实上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刘可心销售假药的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可心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销售假药,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可心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可心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可心系从犯,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可心有犯罪未遂情节,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可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可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药品、包装盒、说明书,予以没收销毁(详见清单)。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威人民陪审员 王连弟人民陪审员 顾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隗合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