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420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德国、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国,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420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王德国,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先锋西村网点房1栋三层。组织机构代码:15117009-0。法定代表人:刘继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43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渤海银行财产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