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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邱先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先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先南,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五河县。被告人邱先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5年10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邱先南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邱先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7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辩护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先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先南及其辩护人朱传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邱先南酒后无证驾驶皖C×××××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大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河大桥西侧,见交警执勤向后倒车时,撞倒行人杨美华,造成杨美华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先南弃车逃跑,后被执勤交警抓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邱先南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mg/100ml。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检测,邱先南的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邱先南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先南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被告人邱先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本院(2016)皖032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案发后支付了受害人3万元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邱先南酒后无证驾驶皖C×××××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大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河大桥西侧,见交警执勤向后倒车时,撞倒行人杨美华,造成杨美华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先南弃车逃跑,后被执勤交警抓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邱先南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mg/100ml。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检测,邱先南的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邱先南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先南赔偿了各受害人方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邱先南的供述;证人马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报告、尿液现场检测报告、尸检检验报告;五河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诉讼、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本院(2016)皖032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先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邱先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邱先南的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邱先南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支付了被害人方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先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曦审 判 员  王振辉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