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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2民催1号申请人: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注册号140624620223536。经营者:夏中吉,该批发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录,该批发部员工。申请人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持有的票号3090005327505393、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运锋审判员  方 洁审判员  宣政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