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2民催1号申请人: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注册号140624620223536。经营者:夏中吉,该批发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录,该批发部员工。申请人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持有的票号3090005327505393、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怀仁县晋通轮胎批发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运锋审判员 方 洁审判员 宣政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