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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振华与杨秀德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华,杨秀德,徐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华。被执行人杨秀德、徐秀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秀德、徐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成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