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振华与杨秀德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华,杨秀德,徐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华。被执行人杨秀德、徐秀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秀德、徐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成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