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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文浩旭、李绅、杨沛峻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浩旭,李绅,杨沛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4刑初37号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浩旭,绰号“阿文”,男,生于1996年3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南部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绅,曾用名李秀华,绰号“李猪”,男,生于1990年2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2011年5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广元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沛峻,曾用名杨浪,绰号“浪娃”,男,生于1998年3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浩旭、李绅、杨沛峻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茂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浩旭、李绅、杨沛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文浩旭在苍溪县陵江镇某洗脚店消费时,与该店经营人韩某某(本案被害人)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文浩旭电话邀约被告人李绅前来砸店,被告人李绅又邀约被告人杨沛峻一同前往。三被告人在该店门口汇合后进入该店,对被害人采取扇耳光、言语恐吓等方式,强行从被害人手机中利用微信转账抢走人民币3000元,同时将被害人价值人民币390元的一只“宾格”牌女士手表抢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浩旭、李绅、杨沛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9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文浩旭坦白认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绅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归案后坦白认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沛峻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文浩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辩称劳动教养不属于前科,不应从重处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沛峻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文浩旭在苍溪县陵江镇某洗脚店消费时,与该店经营人韩某某(本案被害人)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文浩旭电话邀约被告人李绅“前来砸店,过来办业务”,被告人李绅又邀约被告人杨沛峻一同前往“搞业务,挣点钱”。三被告人在该店门口汇合,进入该店后被告人杨沛峻将店门关闭,被告人文浩旭、李绅对被害人韩某某扇耳光、被告人李绅用“不拿钱,三人将轮奸被害人”等语言相威胁,被告人杨沛峻强行使用被害人手机,以被害人名义向被害人的朋友魏某某微信借款3000元,后通过微信收钱方式抢走该3000元,同时被告人李绅将韩某某一只价值人民币390元的“宾格”牌女士手表抢走。后被告人文浩旭分得1000元,被告人李绅分得1200元,被告人杨沛峻分得800元。被告人杨沛峻于2016年11月21日主动到陵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文浩旭、李绅于2016年11月22日被苍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已经退赔了被害人全部赃款赃物。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3部,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手机微信照片、病情证明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魏某某、曹某某、陈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苍溪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浩旭、李绅、杨沛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殴打、语言威胁的方式,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39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浩旭提起犯意、邀约他人,与被告人李绅共同殴打、威胁被害人,被告人杨沛峻实施取财行为,三被告人均分得赃款,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主犯作用中,被告人杨沛峻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杨沛峻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浩旭、李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已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绅关于劳动教养不属于前科,不应据此对其从重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浩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杨沛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艳丽人民陪审员  肖星富人民陪审员  徐培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佰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