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与杨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杨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恢6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40号,组织机构代码67975253-1。负责人王晓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建平一直未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建平立即偿还借款5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建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宜昌三峡分行远安鸣凤支行(账号:18×××14)存款人民币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