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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昌义、茌平龙兴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昌义,茌平龙兴铜业有限公司,曹曰功,贾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马昌义,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龙兴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办事处后曹村,法定代表人:曹曰功。被执行人:曹曰功,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贾秀清,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马昌义与茌平龙兴铜业有限公司、曹曰功、贾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茌平龙兴铜业有限公司房产、曹曰功、贾秀清已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安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