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执恢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建强与被执行人祁玉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建强,李国兰,祁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建强,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李国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祁玉保,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祁建强与被执行人祁玉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建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祁玉保履行给付0.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祁玉保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