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向前与被执行人叶长明、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前,叶长明,王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刘向前,男,1959年7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叶长明,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工人,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玉清(系叶长明之妻),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向前与被执行人叶长明、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