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1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利中、范玲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利中,范玲娜,冯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利中,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范玲娜,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冯海林,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黄利中与被执行人范玲娜、冯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范玲娜、冯海林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7414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利中,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范玲娜、冯海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利中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范玲娜、冯海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范玲娜、冯海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利中发现被执行人范玲娜、冯海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