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特20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清福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清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特20015号申请人:张清福,男。申请人张清福申请宣告公民张力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清福诉称,申请人与张力系父子关系。张力于2007年12月15日下午2时许从家中出走至今未归,2007年12月16日上午在派出所报案,虽经有关救援机构各种方式寻找,已近九年毫无音讯,生存希望渺茫。申请人现诉至法院,申请宣告张力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张力,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南阳里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张清福之长子。申请人张清福于2007年12月16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新村派出所报警,称其长子张力于2007年12月15日下午从家中出走,后一直未归。申请人张清福申请宣告张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新村派出所证明足以证实张力于2007年12月16日起至今9余年没有音讯。经申请人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仍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张清福现申请宣告张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旭萍代理审判员  迂 君人民陪审员  王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屠亚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